审理经过
原告韩*文诉被告四川佳**限公司、魏**、达州**总公司、达州**总公司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韩*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诉。
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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