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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与四川鸿**限公司、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忠义与被告四**有限公司、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四**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沙坪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工程款85000元,并且案外人施建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川TT5998中华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四川鸿**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沙坪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85000元予以冻结。

二、查封施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T5998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施建使用,但是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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