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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杨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8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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