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诉被告唐**、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平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袁**与赵**,中交二公**有限公司、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水市**责任公司与贵州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王**、袁**、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马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贵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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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江苏南**限公司、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