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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诉被告唐**、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平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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