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有限公司诉贵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66.00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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