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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汉滨区县河镇人民政府、县河**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区县河**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区县河**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吴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中海,原审被告汉*区县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6元退还上诉人汉滨区县河**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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