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区县河**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汉*区县河**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吴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向中海,原审被告汉*区县河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186元退还上诉人汉滨区县河**民委员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