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12)紫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2012)紫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