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经**限公司与被告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经**限公司政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6338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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