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鑫**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杰**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鑫**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安鑫**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143元,剩余514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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