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650元,剩余6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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