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朱*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220元,退还原告12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