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陕**有限公司、陕西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其余18949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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