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陕**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09元,剩余1909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