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与被告舒*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系江苏伟**限公司,所涉款项名为借款,实为施工期间的工程款,故江苏伟**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伟**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5770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