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省第一安装工程公司生活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金**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州金**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法院专递费2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