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孙飞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对被告孙飞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3元,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汤**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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