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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责任公司与余*、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前由青海省玉**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玉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陕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刘**到庭参加诉讼,余*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中,余*向法庭提交了反诉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反诉费用。对此一审法院对反诉部分未作审理,而在一审判决中却对反诉诉求作出认定及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玉**人民法院(2013)玉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玉**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43元,退还陕西省**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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