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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宁**管理处与被告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管理处与被告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宁**管理处又以三方已初步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宁**管理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宁**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西宁**管理处负担,余款15400元退还西宁**管理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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