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鼎国**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原告四川**限公司与被告曹**、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西宁向**限公司、青海**有限公司、周**、青海**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祁**与西宁向**限公司、青海**有限公司、周**、青海**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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