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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限公司与八冶建设**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八冶建设集**公司系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未追加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参加本案诉讼,属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对河南长**限公司主张的工程变更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未向河南长**限公司释明是否进行司法鉴定,亦属程序违法,且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湟中县人民法院(2015)湟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湟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796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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