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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县**责任公司与马**、马**、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连县**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马**、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抛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无主体资格的施工人员陈**与被雇佣人马**签订的所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管辖立案的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祁连县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被上诉人马**、马**、陈**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在合同中对管辖权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祁连县,属于青海**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青海**民法院管辖。

综上,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祁连县**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裁定驳回祁连县**责任公司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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