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限公司与被告叶七奇、第三人宁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9元,减半收取6004.50元,保全费4163元,以上合计10167.50元,由原告银川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