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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限公司、叶**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限公司与被告叶七奇、第三人宁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9元,减半收取6004.50元,保全费4163元,以上合计10167.50元,由原告银川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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