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银**有限公司、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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