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嘴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嘴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大**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石嘴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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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