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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限公司,重庆一**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西州**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一建建设**公司、重庆一建建设**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被告西宁广**有限公司、海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西宁广**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此案应移交给西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u0026ldquo;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及第三十五条u0026ldquo;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的规定,由于本案第二被告在我院辖区,故拥有管辖权,第一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西宁广**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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