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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与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0元和公告费300元计605.50元,由上诉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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