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物华**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5.50元和公告费300元计605.50元,由上诉人宁夏**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