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景恒**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固原**限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景恒**司宁夏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景**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51元,减半收取28276元,由原告北京**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