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峰**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夏峰**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05元,减半收取29053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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