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吴**、于**因与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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