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宁夏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庞**于2015年7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完善诉状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夏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对被告宁夏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7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原告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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