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明家与被告石嘴山**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赖明家于2015年6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赖明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明家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赖明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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