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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明家与石嘴山**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明家与被告石嘴山**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赖明家于2015年6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赖明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明家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赖明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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