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于2015年6月24日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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