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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宁夏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高**因需要补充新证据,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15年3月12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宁**有限公司的起诉。另查明,被告宁**有限公司即原告所起诉的宁夏煤**程总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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