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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宁夏富**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3)贺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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