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宁夏锦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申请执行宁夏锦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与被执行人宁夏锦华**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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