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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泰**银川分公司与韩**、杨**、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川分公司)与被告韩**、杨**、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1月20日,广州**川分公司与杨**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广州**川分公司对大武口区澎刻量贩式KTV厅(现登记名称为大武口区澎刻量贩音乐会所)相关消防工程进行施工。现广州**川分公司以该消防工程已竣工,而该工程的发包合伙人韩**、杨**及该音乐会所现在实际控制人马**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下欠工程款24万元。广州**川分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韩**、杨**、马**支付原告广州**川分公司工程款24万元、违约金447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杨**、马**承担。望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武口区澎刻量贩音乐会所系在相关工商部门登记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广州**川分公司直接将大武口区澎刻量贩音乐会所的经营者韩**列为本案被告之一,使本案缺失必要应诉的适当主体,以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广州**川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亦存在主体不当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2元,减半收取278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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