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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被告因天气寒冷,需建机房一座,经人介绍找到原告,经双方协商以五万元造价委托原告承建,言明建好后一次性付清五万元费用。但在机房建成后被告只付给25000元。余款只给打了一张欠条,经原告多次索要不给,并扬言让原告去法院起诉,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5000元;2.被告以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余**在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刘**住址,不能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法院查证也不能确定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余**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以便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进行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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