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辛**与被告宁夏亘元**银北项目部、宁夏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辛**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8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宁夏亘元**银北项目部、宁夏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