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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宁夏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与被告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底,齐**承包建设宁夏瑞**限公司煤场院墙砌筑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宁夏瑞**限公司按砌筑墙体每米250元向齐**支付工程款;2012年12月,经双方结算齐**共计为宁夏瑞**限公司砌筑院墙628米,工程款合计157000元;宁夏瑞**限公司先期支付齐**95000元后,向齐**出具凭证一张,证实尚欠齐**工程款62000元。后经齐**多次催要,2013年9月宁夏瑞**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元,剩余52000元经齐**多次追讨宁夏瑞**限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宁夏瑞**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工程款52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宁夏瑞**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在起诉时所提供宁夏瑞**限公司住所地不准确,以致本案相关诉讼文书、证据材料无法在法定期间内向宁夏瑞**限公司直接送达,且齐**也不同意将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公告方式送达,妨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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