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石嘴**有限公司、尚*、宁夏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嘴**有限公司、尚*、宁夏宇**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石嘴山**有限公司、尚*、宁夏宇**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周**负担,退还原告周**49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