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武口区兴民村集福寺与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大武口区兴民村集福寺于2015年1月19日以孙**已将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武口区兴民村集福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武口区兴民村集福寺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大武口区兴民村集福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