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青旅(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青旅(宁夏**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增加诉讼请求需向石嘴**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嘴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青旅(宁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青旅(宁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嘴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青旅(宁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