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夏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张**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夏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宁夏亘**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8元,减半收取280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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