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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分公司与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华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4)伊**一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伊犁永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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