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珠**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以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8685元,应减半收取9342.50元(退回9342.5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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