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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建设项目位于松江区新桥镇,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案件已在松**法院审理,且本案纠纷正在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协调中,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不合适。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种解决争议方式,又约定了“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解决”,上述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确而归无效。又因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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