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1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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