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源**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源**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家港**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