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通庆**有限公司、如皋市**有限公司、南通市**有限公司、南京第**有限公司、恒盛广场(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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