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黄**)因与被上诉人杨**、施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包*初字第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黄**)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上诉人黄**(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